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1日开始推行。为了便于大伙理解《条例》有关精神,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提问。
记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规定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现在实行的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推行后,无论被保险人是不是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根据《条例》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的具体需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备关键的用途,降低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置程序,有益于受害人获得准时有效的赔偿。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实行垫付抢救成本规范,在何种状况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成本?
有关部门负责人:道路交通事故总是具备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准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规定,对于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状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成本。垫付金额低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职员所需要支付的有关医疗成本。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成本向致害人追偿。